膠州市博物館理事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本理事會的行為,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(xiàn),根據(jù)國家有關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條 本理事會的名稱是膠州市博物館理事會,住所是膠州市澳門路西段。
第三條 本理事會的舉辦單位是膠州市博物館。
第四條 本理事會宗旨是以人為本、為民服務。其使命是通過收藏、保護、研究豐富的館藏文物和膠州悠久的歷史文化,向大眾傳播科學考古和文物知識、弘揚優(yōu)秀傳統(tǒng)文化,促進膠州地區(qū)文化遺產保護和文博事業(yè)的發(fā)展。
第二章 理事會
第一節(jié) 理事會的構成和職責
第五條 本理事會成員十名,采用委派或推選方式產生,由舉辦單位履行任免程序,其來源與名額、產生方式為:
(一)博物館代表三名,由博物館委派產生;
(二)民辦博物館代表七名,由舉辦單位推選;
第六條 理事會的基本職責:
(一)溝通協(xié)調本理事會與社會各界的關系,爭取政府、社會對本理事會事業(yè)的支持;
(二)本屆理事會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負責組建下屆理事會,并報舉辦單位審核批準。
第七條 第一屆理事會由舉辦單位組織;理事會換屆改選時,由舉辦單位、本屆理事會共同組織,按程序選舉新一屆理事。
第二節(jié) 理事
第八條 理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。每屆任期五年,任期屆滿,根據(jù)工作需要可以連選連任。
第九條 理事為非受薪的社會公益職位,不得因理事資格領取薪酬。
第十條 理事任職資格:
(一)熱心社會公益,熱愛文博事業(yè),能維護本理事會的權益和社會聲譽;
(二)在所在行業(yè)具有一定資歷和良好聲望,能客觀、獨立表達意見;
(三)無記過以上行政處分、無違法犯罪、失信記錄,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四)熟悉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和國家政策。
第十一條 理事享有以下權利:
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享有發(fā)言權、提議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
(二)對理事會會議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(jiān)督權;
(三)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;
(四)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。
第十二條 理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:
(一)遵守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本章程,在理事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,認真履行職責;
(二)及時向本理事會反映社會各界的意見與建議,廣泛引導和爭取社會資源支持本理事會事業(yè)發(fā)展;
(三)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及相關活動,遵守并執(zhí)行理事會會議決議;
(四)遵守理事會規(guī)定的其他義務。
第十三條 理事履職過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:
(一)擅自公開或使用本理事會涉密信息;
(二)憑借理事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當利益;
(三)以違背本章程規(guī)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擾本理事會正常運作;
(四)從事其他與理事身份不符的行為。
第十四條 理事可以在任期內提出辭職。辭職應向理事會遞交書面申請,經(jīng)理事會表決通過后,理事資格方可終止。委派產生的理事辭職須經(jīng)委派方同意。
第十五條 理事發(fā)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會應按程序終止其理事資格:
(一)任期內無正當理由連續(xù)兩次或累計三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;
(二)因本人身體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無法繼續(xù)履行理事職責的;
(三)不能履行理事職責與義務、損害公共利益或本館利益的;
(四)違反法律法規(guī),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的;
(五)法律法規(guī)和本章程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六條 新提名的增補理事,需經(jīng)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選;增補理事需按理事的原產生方式及程序實施。
第三節(jié) 理事長
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、副理事長一名、秘書長一名。
第十八條 理事長由舉辦單位任免,行使以下職權:
(一)引導理事會完成其職權,支持本理事會實現(xiàn)各項發(fā)展目標;
(二)確定理事會的議題,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;
(三)督促、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;
(四)法律法規(guī)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。
第十九條 秘書長由舉辦單位提名,理事會任免,行使以下職權:
(一)受理事會委托,處理理事會日常事務;
(二)受理事長委托,完成相關工作;
(三)具體督辦理事會決定推行的相關事務。
第四節(jié) 理事會會議
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一般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。每年應至少召開兩次理事會會議,會議召開前十日書面通知全體理事。理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認為必要時,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(lián)名提議時,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,并于會議召開前五日書面通知全體理事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實行民主集中制。采用記名方式投票表決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。理事會決議一般事項須經(jīng)全部理事的半數(shù)以上通過,重大事項須經(jīng)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生效。
重大事項如下:
(一)擬定及修訂本理事會章程;
(二)審議本理事會中長期發(fā)展戰(zhàn)略和發(fā)展規(guī)劃;
(三)審議決定本理事會成員的聘任和解聘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。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,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會議紀要,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、簽名。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作為本館重要檔案妥善保管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:
(一)出席會議的理事人員、列席人員、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;
(二)會議的日期、地點;
(三)主要議題及議程;
(四)參會理事的發(fā)言要點;
(五)提交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;
(六)理事會認為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或本理事會章程規(guī)定,致使本理事會利益遭受損失的,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(jīng)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可免除責任。
第三章 信息披露
第二十六條 本理事會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真實、完善、及時地披露以下信息:
(一)本理事會章程、理事會成員名單;
(二)本理事會組織結構、人員等信息;
(三)重大活動和涉及公眾利益的事項;
(四)國家規(guī)定應對外披露的相關事項。
第四章 章程修改
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規(guī)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;
(三)理事會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案,經(jīng)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后生效。
第五章 附則
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理事會工作終止,理事會所有財、物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歸國家所有。
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理事會。
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業(yè)務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