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學術委員會決議事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。
二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,所作決議方能有效。
三、學術委員會討論議案,需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決定時,須有投票人數(shù)的半數(shù)通過方能有效。
四、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全體會議,商討、評議或決定有關科研業(yè)務工作。如有需要,也可隨時召集舉行。每次會議前,應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出會議議程,辦公室提前通知各委員作好討論準備,以提高會議效率。
五、提交學術委員會討論的方案,學術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時,可指定一名或幾名委員提出初審意見交全體會議審議。
六、學術委員會作出的決定,如有人提出復議,需先由辦公室出面征得半數(shù)以上委員的同意,方可召集全體會議進行復議。經(jīng)復議通過的決定不得再行復議。
七、學術委員會主任缺席時,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員主持會議。
八、委員因病、事假不能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時,必須向學術委員會主任請假;學術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并征得學術委員會的同意,可指定一名研究員或副研究員為代表,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,并行使委員的權利與義務。
九、委員若不遵守有關保密規(guī)定,情節(jié)嚴重時,經(jīng)學術委員會討論,可免去其學術委員會委員的職務。